|
|
|
|
您所在的位置:網站首頁 >> 動態(tài)版面 >> 互助基金 |
|
互助基金二O一四年第四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|
|
時間:2014-12-11 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 點擊:17236次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|
|
一、押運中心(10人)
蘇明海,男,因兒子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390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00元。
程龍,男,父親生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療,自費660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300元。
潘敏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25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642元。
袁冬,男,父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226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1113元。
陳飛,男,母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587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2938元。
吳春海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237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112元。
李勇,男,因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療,自費5396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6191元。
王樹懷,男,父親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600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300元。
于道前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9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744元。
黃海燕,男,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療,自費83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512元。
二、保安部(20人)
唐志喜,男,因母親生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117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589元。
盛德忠,男,母因病于2014年1月住院治療,自費26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300元。
尹金華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17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的補助,計345元。
王家喜,男,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231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6950元。
高玉龍,男,因母親生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27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300元。
汪洋,男,因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療,自費53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602元。
鮑立亞,男,因父親生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14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100元。
楊衛(wèi)東,男,因母親生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療,自費344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1721元。
萬玉寶,男,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療,自費433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的補助,計1083元。
張學海,男,因父親生病于2014年9月住院治療,自費55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的補助,計300元。
吳天明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41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5%的補助,計1044元。
吳愛全,男,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,自費699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2097元。
孟慶平,男,因病住院,自費9911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2973元。
王美華,男,因病住院,自費24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的補助,計614元。
武傳藝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,自費17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的補助,計350元。
王家喜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31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的補助,計6949元。
程兆華,男,妻子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44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724元。
朱祝遷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80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405元。
趙建洋,男,母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223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1112元。
紀家平,女,父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97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 計986元。
三、漣水分公司(1人)
孟凡桂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50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510元。
四、銀盾中介(3人)
費英,女,父親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169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848元。
韓玲玲,女,因父親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1430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715元。
孫瑞濱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2728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184元。
五、駐外分公司(2人)
張勇,男,因小孩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112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565元。
陳李東,男,因病住院治療,自費8282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2485元。
六、行政管理中心(1人)
馬千里,男,因父親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136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680元。
七、膳食部( 1 人)
劉娟,女,因父親生病住院治療,自費418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%補助,計2090元。
特此公示
互助基金會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
|
|
|
|
|